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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国平、北京东涵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国平,北京东涵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296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被告赵国平,男,生于1963年2月18日。被告北京东涵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松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国平、北京东涵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23055元减半收取6153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建钊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