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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唐学武与张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武,张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334号原告唐学武。委托代理人诸葛友,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良军。委托代理人鲍小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学武与被告张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学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学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9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学武负担。审 判 长 项 李 兵审 判 员 潘   燕人民陪审员 陆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