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唐学武与张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武,张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334号原告唐学武。委托代理人诸葛友,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良军。委托代理人鲍小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学武与被告张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学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学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9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学武负担。审 判 长 项 李 兵审 判 员 潘 燕人民陪审员 陆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