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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2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74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文海全,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8月17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冯宏,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福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