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2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74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文海全,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8月17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冯宏,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福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