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7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杜爱波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妈咪宝贝母婴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爱波,苏州市相城区黄埭妈咪宝贝母婴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2838号原告杜爱波。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妈咪宝贝母婴商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号。经营者俞建春。原告杜爱波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妈咪宝贝母婴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杜爱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爱波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爱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8元,由原告杜爱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