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蒙城县万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城县万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928号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万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顺河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70509687-4法定代表人:高义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张军应偿还蒙城县万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费35077.0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张军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军的银行存款40365元;划拨被执行人张军的银行存款403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