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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杭州昵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杭州昵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2940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昵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朱明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燕燕,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为与被告杭州昵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昵图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文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进行证据交换,于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波、被告昵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燕燕、姚小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强公司起诉称:原告系《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蹦蹦”“熊出没LOGO”的著作权。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均不得使用相关美术作品。经过原告多年的用心经营,《熊出没》系列动漫影视作品在全国范围内持续热播,影视作品中的形象更是深入人心。熊大、熊二形象曾荣获第三届“中国十大卡通形象”奖,该系列影视作品还荣获第十二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多项大奖。该系列影视作品及相关产品也取得了举国瞩目的市场成就,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在我国原创动漫市场占据非常重要的市场地位。经调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昵图网传播了含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形象熊大、熊二的涉案图片《祛痘卡片》,并且向用户提供了每次10元的付费下载服务。原告已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被告立即删除其所有并经营的“昵图网”上传播的涉案图片《祛痘卡片》及相关信息;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三、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以昵图网上已无涉案图片为由,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华强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13)深证字第42726号公证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系“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事实。2.(2013)深证字第49450号公证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熊出没”系列卡通形象为知名美术作品的事实。3.(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30041号公证书原件一份及公证书所附光盘部分截屏打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的事实。4.公证费发票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因制止侵权而支付合理费用的事实。被告昵图公司答辩称,一、熊出没作品的登记时间晚于昵图网上相关作品的发布时间,故权利人不明。原告享有关于熊出没系列涉案全部卡通作品的著作权,以及这类作品知名的主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二、昵图网上的所有图片包括被控侵权图片均由网友自主上传分享,昵图网未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三、昵图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前无法知晓侵权行为,但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已经及时删除被控图片,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四、昵图网不侵权,不应承担原告主张的过高的侵权损害赔偿、合理费用以及诉讼费。被告昵图公司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1.(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0285号公证书原件一份;2.(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9268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3.(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5388号公证书原件一份;证据1-3共同用以证明被控侵权图片系网友上传,被告已经删除了涉案图片,尽到了网站应有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的事实。被告昵图公司对原告华强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被控侵权图片与涉案美术作品不相同。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通过该公证书可以看出,是动画片熊出没获得的奖项,不能证明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图片上传者是昵图网友,被告已经删除了涉案图片,尽到了平台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因被告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公证费,且公证书中有很多内容,故该公证费不单是为本案支出。原告华强公司对被告昵图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该三份公证书仅能证明被告网站存在可以上传图片的通道,且协议中也说明了会对上传图片进行审核,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不侵权。本院对原告华强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是美术作品的权利,故其中涉及动画片《熊出没》的获奖证书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其中涉及“熊大、熊二”形象的获奖证书,符合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真实性予以确认,但鉴于所涉公证书同时涉及51张被控侵权图片,本案所涉的图片仅为其中的一张图片,故公证费亦应分摊计算。本院对被告昵图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3,华强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并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至于被告行为是否侵权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关于作品登记情况。华强公司对李明、丁亮于2011年1月15日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熊大》、《熊二》,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经国家版权局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并于2011年11月21日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分别为:2011-F-050461、2011-F-050462。华强公司对李明、丁亮于2011年1月25日创作完成并于2012年1月18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熊大》(共12幅)、《熊二》(共12幅),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经国家版权局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并于2012年12月20日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分别为:国作登字-2012-F-00078966、国作登字-2012-F-00078964。2012年7月,中国动画学会、深圳动漫节组委会联合向华强公司颁发荣誉证书,表彰其创作的“熊大、熊二”形象,在第三届中国十大卡通形象评选中,荣获“中国十大卡通形象”奖。二、关于被控侵权情况。2014年12月19日,华强公司向浙江省杭州钱塘公证处证据保全公证。当日,华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杭翔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启动电脑后运行电脑桌面上的屏幕录像专家软件,之后打开IE浏览器,进行清洁性检查后,进入www.miitbeian.gov.cn,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页面,点击公共查询,进入相应页面,点击备案查询,在网站域名栏中输入“nipic.com”进行查询,显示主办单位为昵图公司,网站首页地址为www.nipic.com,网站名称为昵图网,点击上述网站首页地址,进入昵图网,在网页上方搜索框中输入“熊出没”进行搜索,之后以相应用户名、密码进行登陆后进行开通VIP操作,页面显示不同VIP资格支付不同费用送相应共享分(如普通VIP会员50元,送10000共享分),页面显示充值VIP服务只能下载共享分图,不能下载非商授权图,之后支付50元开通普通VIP会员;点击“帐户充值”,页面显示“帐户充值只能下载非商授权图,不能下载共享图”,之后充值50元,显示收款方为昵图公司;点击搜索熊出没结果中的名为“祛痘卡片……”的图片,进入相应页面,页面展示的“祛痘卡片图片”中含有与华强公司主张权利的《熊二》(共12幅)中的图7形象以及与《熊大》相近似的形象,图片下方显示:By:xutiequnNo.20130627082438031304,方式:原创非商业授权(独家),星级:三星,上传时间:2013/6/27,大小16.501M,下方还注明“昵图网所有作品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售价10元(CNY),之后点击下载,下载页面显示方式为:原创作品独家授权,同时页面显示“注意事项:昵图网站内所有素材图片均由网友上传而来,昵图网不拥有此素材的版权,网站所有作品仅作学习、交流使用,如需商用,请获得版权拥有者授权,……,另若该作品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昵图网(发送邮件至copyright@nipic.com)”,之后支付10元下载、保存上述图片,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还浏览下载其他50张图片;全部浏览完毕后点击屏幕录像专家软件的“停止录像”,保全结束,由公证员负责将上述保全过程所得的下载资料和屏幕录像资料刻录至光盘,并将光盘封装。2014年12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了(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30041号公证书。原告因该公证书支出公证费3000元。三、关于昵图网情况。昵图公司确认www.nipic.com昵图网由其注册经营,昵图网的“帮助中心”中“关于昵图”有“昵图网站公约”,公约中规定昵图网仅是网站服务提供平台,不对昵图用户在网站上的所有操作、行为负责,昵图网的所有作品均由昵图用户自行上传、自行下载,昵图网对作品不享有任何版权,用户间的分享、交流、交易行为均与昵图网无关;昵图网用户将其原创作品上传至昵图网进行沟通交流,应保证享有该作品的完整版权,若因版权瑕疵给昵图网下载用户、昵图网造成任何法律责任,应由作品上传用户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因昵图网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昵图网的作品均由昵图用户自行上传提供,若版权人发现昵图网作品有存在侵害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请及时按照昵图网引导的方式告知昵图网,昵图网将在核实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删除相关作品。昵图用户若发现昵图网误删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请在昵图网告知“权利人”维权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联系昵图网,昵图网有权根据昵图用户的申请恢复链接。昵图网还公布了《昵图网独家销售协议》,该协议中规定本协议是由昵图网和通过昵图网出售原创摄影、设计、电脑绘画等视觉作品并进行实名登记的昵图网注册会员(以下简称原创会员)之间的有效协议;独家销售是指原创会员将其本人创作用于网络销售的原创非商业授权作品只能在昵图网及其指定的合作网站进行网络独家销售,不可再发布于昵图网以外的网站进行展示或供他人下载的销售模式;原创会员可获得单幅作品交易金额的70%作为报酬,昵图网收取交易金额的30%作为网站维护费用;原创会员需保证出售的原创作品满足昵图网的质量要求,并提供原创作品的详细说明,包括创作内容、创作时间、创作地点等;原创会员需保证出售的原创作品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隐私权、物权或任何其他合法权利。如果原创会员所出售的原创作品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应由原创会员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昵图网有权对原创会员上传至昵图网的原创作品及其他信息进行筛选、判断、编辑并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昵图网的规定来确定可显示和被浏览的范围的内容;昵图网应对交易双方提供良好的网络服务支持,并努力让双方的交易更便捷、高效、安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关政策及昵图网的规定,对会员上传至昵图网的作品及其他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对涉嫌淫秽、暴力、反动等违法内容及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内容进行剔除。对初步审查合格的作品,予以审查通过,允许在昵图网上展示,但审查不通过不视为昵图网需要承担与原创会员一样的作品责任,也不视为昵图网对作品不违法侵权的任何担保;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庭审中,昵图公司确认涉案图片是由会员xuqiequn所上传,会员真实姓名为许铁群,同时确认其与该会员签署了独家销售协议。本院认为,华强公司系涉案美术作品《熊大》、《熊二》的著作权人,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华强公司主张昵图公司未经其许可出售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侵犯其所享有的著作权。昵图公司主张涉案图片系网友上传。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昵图公司是否是涉案图片的直接上传者。二、昵图公司是否侵权。关于焦点一:涉案图片下方多次注明“昵图网所有作品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以及“若该作品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昵图网(发送邮件至copyright@nipic.com)”等内容,且图片下方注明:by:xutiequn,庭审中,昵图公司确认“xutiequn”即是涉案网友在昵图网注册的会员名,并提供了该会员的真实姓名,结合昵图网公布的协议多是关于会员注册、上传图片相关方面的规定可见,昵图公司并非涉案被控侵权图片的直接上传者,其仅是提供作品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华强公司主张昵图公司系涉案图片的直接上传者并进而主张其直接侵权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庭审中,昵图网确认其与涉案会员签署了独家销售协议,而其制定的独家销售协议中约定“原创会员可获得单幅作品交易金额的70%作为报酬,昵图网收取交易金额的30%作为网站维护费用”,由此可见,昵图网从涉案作品的交易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其应对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本案被控侵权的图片中含有华强公司主张权利的《熊二》(共12幅)中的图7形象以及与《熊大》相近似的形象,其中涉及熊大的形象区别仅在于肢体动作不同,构成实质性相似,即涉案图片确侵犯了华强公司的著作权。但是根据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取得权利的特征,以及持有相应底稿可以作为享有初步权利的证明可见,要求昵图公司严格审查涉案作品是否原创以及是否侵权显然也责之过苛,除非涉案侵权情形较为明显,而本案所涉美术作品形象在少年儿童中较为熟知,在普通大众中并不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也即涉案图片的侵权情形并非较为明显,且华强公司也未就涉案图片向昵图公司发起投诉,在本案起诉后,昵图公司也删除了涉案图片,因此,昵图公司不具有过错,不构成明知或应知上述侵权行为的存在而不采取措施的情形,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上,华强公司主张昵图公司侵权的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对其所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成文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