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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小虎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266号之一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城农商行),地址,禹城市汉槐街181号。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董事长。被申请人高小虎,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266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当事人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小虎的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荣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