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吴金中与南通雅俊服饰有限公司、顾恩辉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中,南通雅俊服饰有限公司,顾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吴金中。委托代理人韩霞,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雅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法定代表人顾恩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顾恩辉。吴金中与南通雅俊服饰有限公司、顾恩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61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南通雅俊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金中货款人民币50000元,以及该款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被告顾恩辉对被告南通雅俊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南通雅俊服饰有限公司、顾恩辉负担。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顾恩辉银行存款3000元,被执行人南通雅俊服饰有限公司已歇业,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顾恩辉与申请执行人吴金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50525元,2016年5月17日给付525元,2016年5月30日给付3000元,2016年12月30日给付10000元,2017年5月30日给10000元,2017年10月30日给付10000元,2017年12月30日给付17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已强制执行到位为3525元,未执行到位47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查询、扣划回执,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加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银行存款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海燕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张俊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