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献礼与卫辉市鑫方圆超市、卫辉市德恩商贸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献礼,卫辉市鑫方圆超市,卫辉市德恩商贸商行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5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献礼,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卫辉市鑫方圆超市。投资人:刘文滨,该超市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卫辉市德恩商贸商行。投资人:刘文滨,该商行负责人。再审申请人陈献礼因与被申请人卫辉市鑫方圆超市(以下简称鑫方圆超市)、卫辉市德恩商贸商行(以下简称德恩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献礼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错误,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鑫方圆超市、德恩商行在进货时没有尽到责任,没有对该批酒的合法性和食用安全性进行产品检查验收,应当是明知故犯。鑫方圆超市、德恩商行出售的酒经鉴定是假冒的,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根据陈献礼的诉讼请求,判令鑫方圆超市、德恩商行支付陈献礼三倍的赔偿。二审判决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赋予了陈献礼另行主张的权利,并没有否认陈献礼请求十倍赔偿的权利,陈献礼与鑫方圆超市、德恩商行可在另案中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举证,并解决纠纷。综上,陈献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献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