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韩沛安危险驾驶罪,韩沛安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沛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432号罪犯韩沛安,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七监区服刑。2012年5月14日,韩沛安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未执行)。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韩沛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结合前罪未执行的拘役一个月,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拘役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二、随案移送的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本,系物证,予以没收,随案存查。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一、维持原判第一项内容;二、撤销原判第二项内容;三、追缴上诉人韩沛安的诈骗款人民币150000元,返还被害人温基红;扣押在案的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没收,随案存查。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8日入监服刑。该犯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日5月20日减去其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沛安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0.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沛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沛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