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4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学立与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线河一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立,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线河一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44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立。委托代理人邱明友,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线河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线河一村。负责人周建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王学立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线河一村民委员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251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学立认为,被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线河一村村民委员会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其承包地上建设工业厂房并出租牟利,侵害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此案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且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已认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王学立向本院提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1740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本案所涉同一批次的相同种类纠纷已经生效裁定认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与本案同一批次的其他相同类型纠纷由业已生效的本院(2016)津01民终174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251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云玲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