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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81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陆丰市东海镇金龙社区彩园经济合作社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丰市东海镇金龙社区彩园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81民初374号起诉人陆丰市东海镇金龙社区彩园经济合作社。住址:陆丰市。法定代表人:林炳焕,职务社长。委托代理人黄梓波,系广东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斐,系广东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6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陆丰市东海镇金龙社区彩园经济合作社的起诉状,其诉称:被起诉人颜加壬系起诉人成员。位于东海镇彩园村内环城路以南、门牌号××东墙以东8.5米至14米处约138平方米的经济社集体宅基地属于起诉人集体所有。可被起诉人置经济社成员集体利益不顾,擅自将房屋门开向原规划只有0.5米宽的通风巷道并硬化集体土地路面占为自家停车使用,造成起诉人所有的宅基地约138平方米被侵占。起诉人的部分社员曾多次向村社镇政府等部门进行反应,均未得到合理的解决。被起诉人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起诉人提起诉讼,请求:一、判决被起诉人立即停止对起诉人位于东海镇彩园经济合作社环城路以南的集体宅基地约138平方米的侵占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50000元整。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其一、起诉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起诉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起诉人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其系该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的规定,起诉人依法应当提供当地县级政府已经将该涉案土地所有权确认归其所有的证据材料,而起诉人没能提供该证据材料,因此无法确定该土地系起诉人所有,即起诉人没能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争议,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规定,被起诉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争议,依法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陆丰市东海镇金龙社区彩园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岳超审判员  陈铁生审判员  郭宝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派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