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苟瑞秋与熊成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瑞秋,熊成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18-1号申请执行人苟瑞秋,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熊成相,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熊成相购买的位于珙县上罗镇都宁街*号*幢*单元*楼(宜房权证珙县字第20130****号)的房屋。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租、出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理该房屋,不得设置他项权。该房屋交由熊成相看管、维护,不得毁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