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厦门兴全龙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润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兴全龙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润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2036号原告厦门兴全龙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301244-1。法定代表人廖进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丹姬、曾小玲(实习),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润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084221707L。法定代表人洪家豪。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兴全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润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兴全龙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河南润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价值2925722.5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并提供其名下坐落于厦门市集美区香树路66号房产(土地房屋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12573**号)作为该保���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兴全龙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河南润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价值2925722.5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厦门兴全龙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厦门市集美区香树路66号房产(土地房屋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12573**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炎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碧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