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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北京长江传媒有限公司与武汉睿智领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长江传媒有限公司,武汉睿智领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034号原告:北京长江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B单元811号1-6室。法定代表人:周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剑,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福全,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睿智领胜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2号关南福星医药园二期9号楼13层4号。法定代表人:王赛迪。原告北京长江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睿智领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志涛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静寂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志涛、人民陪审员程传耀组成合议庭,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就湖北影视频道《影视智斗星》栏目网络海选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仅支付一个月的节目制作费1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截止2014年9月24日,被告拖欠原告节目制作费780000元,奖品欠款440000元。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合同欠款1220000元(包括节目制作费780000元及节目奖品440000元)及违约金180000元(1800000元×10%);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合作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每月支付100000元制作费,协议约定违约金为180000元。2、播出证明,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3、支付凭证,证明被告已支付款项数额100000元。4、付款承诺书,证明被告承诺2014年4月30日付款,但至今未付。5、催款通知书,证明被告违约,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6、合同终止通知函,证明合同已终止,被告应支付原告1400000元欠款。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湖北影视频道《影视智斗星》栏目网络海选合作协议,约定鉴于原告是湖北影视频道《影视智斗星》栏目的管理公司,负责该栏目合作及运营工作,被告是一家行业领先的棋牌类游戏竞技平台,双方就栏目网络海选进行合作,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为栏目输送参赛选手,原告保证在合作期限内制作及播出365期节目,每期节目时长40分钟,并赠送被告《影视智斗星》冠名资源,允许其在《影视智斗星》前加5秒冠名标版及15秒品牌广告。被告提供12个月的节目奖品(选手和观众奖),价值600000元的物质奖品,同时提供1200000元现金作为节目制作费用。具体支付方式为合作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10%即120000元现金作为合同保证金,并支付一个月节目制作费100000元,合同开始生效。以后每月25日支付下个月节目制作费。如任一方违约,并于接获履约方的违约事实之说明及要求定期补正之书面通知后与其仍未补正时,履约方有权书面终止本协议。如任一方违约,则履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总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履约方的损失的,违约方应继续赔偿。合作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展开了节目制作并在湖北影视频道进行播放,并在节目使用软件中展示了被告公司名称、网址和企业logo。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原告支付100000元,之后未再付款。2014年4月15日,被告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4年4月30日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的节目制作费400000元并预付2014年5月节目制作费100000元,但未按承诺书付款。2014年5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通知,要求被告于收到该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下欠的节目制作费500000元,物质奖品250000元,否则按合同约定终止相关合作事宜。2014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合同终止函,载明截止2014年9月24日,被告欠付原告节目制作款780000元及价值440000元奖品,根据合作协议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决定立即终止合作协议。被告收到上述函件后均未书面向原告回复。后原告和湖北影视频道于2014年9月25日分别停止了对《影视智斗星》节目的制作与播放。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湖北影视频道《影视智斗星》栏目网络海选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原告按协议约定制作并播出了节目,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节目制作费。被告仅支付100000元制作费,且在原告催款后仍不支付,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据此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协议于2014年9月25日终止。协议有效期内,原告总计制作267期节目,被告应当支付节目制作费877808.22元(1200000元÷365天×267天),被告已支付100000元,还应支付差额777808.22元。虽然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提供12个月的价值600000元节目奖品(选手和观众奖),但节目奖品系在节目播放过程中实际向选手或观众发放的物质奖励,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是否实际向选手或观众发放了奖品以及奖品的具体价值,原告直接要求被告支付节目奖品的价款44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按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总价款的10%,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九十四条、一百零七、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睿智领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长江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节目制作费777808.22元;二、被告武汉睿智领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长江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0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长江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武汉睿智领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原告北京长江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220元,被告武汉睿智领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1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武汉睿智领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静寂代理审判员  李志涛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