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隋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隋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6执733号申请执行人孙隋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孙隋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冀08民终1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16)冀08民终10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民终1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峰审 判 员 高月鹏代理审判员 邵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大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