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刑初54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8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邛崃市。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5]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承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邛崃市XX镇XX街X号XX区X栋X单元X号,趁被害人叶某某不在家之机,盗走被害人叶某某黄金项链两条(一条含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装饰项链一条。2015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到邛崃市公安局临邛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赃物由陈某某、陈奎杰退缴后已发还被害人叶某某。被害人叶某某对陈某某表示了谅解。经成都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并结合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参考价格的说明,被盗的两条万足金项链参考价格分别为1230元/5.37克、3795元/16.57克,被盗的千足金吊坠参考价格为2122元/7.89克,被盗的万足金手链参考价格为4362元/19.05克,被盗的18K金戒指参考价格为719元/3.27克,合计参考价格为12228元��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物证被盗物品黄金项链两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装饰项链一条,书证邛崃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说明、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检验报告,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的参考价格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陈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和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相互伙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将赃物退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小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