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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66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被执行人:王峰,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与被执行人王峰民间借款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王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建军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06月0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其义务。于2016年6月7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记录。于2016年6月6日向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企业、股权登记记录。于2016年06月7日向阳谷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记录。于2016年06月06日向金融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保全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衍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