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203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谢兰花与杨乐、杨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兰花,杨乐,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203执17-3号申请执行人谢兰花,女,44岁。被执行人杨乐,男,37岁。被执行人杨波,男,58岁。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库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杨乐、杨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乐、杨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款45789.54元,并负担执行费58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乐、杨波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谢兰花自愿撤回本案执行,并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4)库垦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涛审判员 祝焕生审判员 刘春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