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许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初1412号原告:许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金炎,龙游县小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