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于德水与刘金秀、邸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水,邸福军,刘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于德水,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科右前旗。被执行人邸福军,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刘金秀,女,1971年8月出生,朝鲜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于德水申请执行邸福军、刘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3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德水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邸福军、刘金秀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邸福军、刘金秀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于德水未受偿金额为344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2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