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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孔令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孔令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88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负责人王春江,行长。委托代理人赵鹏飞。被告孔令香,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孔令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