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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建设与张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设,张红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646号原告王建设。被告张红卫。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出钱订购原告的苹果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并未装收原告的苹果,更未支付款项,造成原告延误销售,现要求被告赔偿因被告违背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他并未订购原告的苹果,定金1000元也并非被告支付给原告,而是外地客商所订购原告的苹果,他只是中介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诉讼中原告也认为原、被告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告以买卖合同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时,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设的起诉。诉讼费5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