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161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延吉机场公司工作人员,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潘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依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延民初字第3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光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