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2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沈夏燕与谢晓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夏燕,谢晓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803号之一原告:沈夏燕。被告:谢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夏燕与被告谢晓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夏燕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晓东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夏燕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晓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夏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沈夏燕负担。审 判 长 岑益娇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人民陪审员 万爱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