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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州市支行与张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州市支行,张楠,张秋生,孙秀玲,侯永伟,白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428号。负责人东庆凯,行长。被执行人张楠,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秋生,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秀玲,女,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侯永伟,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国霞,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楠、侯永伟、白国霞、张秋生、孙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