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林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崔东燮、冯江通、张春善诉汪清林业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东燮,冯江通,张承雄,汪清林业分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林民初字第65号原告:崔东燮,男,1943年6月23日生,朝鲜族,汪清林区基层法院退休干部,住延吉市。原告:冯江通,男,1945年5月8日生,汉族,汪清林区基层法院退休干部,住延吉市。原告:张承雄(张春善之子),男,1971年12月4日生,朝鲜族,汪清县人民医院医生,住汪清县。被告汪清林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夫,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汪清县。委托代理人李新儒,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东燮、冯江通、张承雄诉汪清林业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东燮、冯江通、张承雄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东燮、冯江通、张承雄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处于本人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东燮、冯江通、张承雄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祖祥审判员 朴在德审判员 储凤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