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牡执字第15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爱娟与被执行人张春英、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娟,张春英,蒋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1539-5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娟,市民。被执行人张春英,市民。被执行人蒋宏伟,市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娟与被执行人张春英、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爱娟于2016年6月20日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3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位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