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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执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执保199号申请人赵某,被申请人朱某。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冀R×××××号小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一份作为财产担保。本院(2016)冀1003财保199号民事裁定书准予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冀R×××××号小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智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