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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石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02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某,男。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1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石某某通过电话向他人购买毒品,并约定在定西市安定区理工中专门口交易,下午15时许,被告人石某某接到一回民妇女给的绿色塑料袋后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从其上衣左侧内口袋的钱包里查获毒品海洛因两小包,从其所拎的绿色塑料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包,经称量,净重共计10.34克。同时从石某某上衣左侧外口袋内查获毒资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证人马秀萍的证言,辨认笔录,查获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笔录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0.34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石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认定。被告人石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石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随案移交毒资人民币7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芦永吉人民陪审员  刘 君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力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