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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行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沙洋县瑞达养殖场诉沙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沙洋县瑞达养殖场,沙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8行终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沙洋县瑞达养殖场,住所地沙洋县曾集镇孙店村20组,组织机构代码L0831943-0。负责人:王居林,系该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明龙,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沙洋县平湖路,组织机构代码73790999-9。法定代表人:杨清江,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勇,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沙洋县瑞达养殖场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沙洋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822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沙洋县瑞达养殖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沙洋县瑞达养殖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沙洋县瑞达养殖场撤回上诉。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沙洋县瑞达养殖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国林审判员  罗艳红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