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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磊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881号罪犯王磊,男,44岁(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高刑复字第58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以(2012)高刑执字第69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4年2月12日以(2015)高刑执字第75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以(2015)一中刑减字第14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对罪犯王磊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王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5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王磊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王磊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王磊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30年4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审 判 员  王 斌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