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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丁祖朝与丁运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祖朝,丁运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8民初1282号原告丁祖朝,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6日。被告丁运动,男,汉族,生于1983年7月23日。原告丁祖朝诉被告丁运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巴艳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祖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运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90000元,期限自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5月1日,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50000元,剩余240000元一直拖欠未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14400元(利息自2015年5月2日计算至2016年5月1日,之后利息另计)。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2014年7月15日借款人丁运动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截止至2014年7月15日被告欠原告借款290000元的事实,之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50000元,现欠原告借款240000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被告丁运动2014年7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2012年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原告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被告,当时被告就该借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来原、被告又发生了资金借贷,借款经清算,被告共欠原告借款950000元,于2014年3月26日就该95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同时将之前的800000元的借条抽回。此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部分借款,剩余390000元未偿还,剩余款项中的100000元是被告为其朋友向原告转借的款项,该转借款项被告许诺另行偿还。2015年7月15日双方进行借款清算,被告就另外290000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丁祖朝贰拾玖万元整(290000元),期限自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5月1日,借款人:丁运动,2014年7月15日】。2014年8月份被告将为其朋友向原告转借的100000元偿还给了原告,之后又陆续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借款240000元。本院认为,虽本案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但原告庭审陈述能与其所出示证据能相互印证,符合逻辑,能证实原、被告发生多次借贷行为,截止至2014年7月15日双方借款经清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90000元。原告庭审中自认就该借款被告陆续向其偿还了50000元,对该自认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去除该50000元,现被告欠原告借款240000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本案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原、被告对本案借款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5月1日,该借款现已逾期未偿还。原、被告对该借款未约定利率亦未约定逾期利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2015年5月2至2016年5月1日一年的利息计款14400元本院予以支持,2016年5月1日后利息以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运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丁祖朝支付借款24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14400元(该利息为2015年5月2日至2016年5月1日期间逾期利息,2016年5月1日以后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8元,由被告丁运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巴艳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连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