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化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86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公诉机关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至5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潘富强、金春燕(均已判刑)在本市奉贤区西渡街道沪杭公路XXX号三楼无名动漫城内开设赌博机房,内设八联赌博机4台供他人进行赌博,并先后雇佣张磊、姚成强、张文举(均已判刑)等人在该动漫城内负责经营管理、上分、收银等工作。2015年5月13日14时许,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赌资人民币600元及参赌人员1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系共同犯罪中主犯,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亚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盛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