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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白生乐申请执行王东亮、叶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生乐,王东亮,叶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179号申请执行人白生乐,男,汉族,1959年3月1日出生,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被执行人王东亮,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叶金祥,男,1965年5月11日,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本院在执行白生乐与王东亮、叶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胜飞审判员  杨元功审判员  何素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彦程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