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吕义松与苏玉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2民初817号原告吕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616。委托代理人梁敏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苏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944。委托代理人谢春汉。原告吕某甲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海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敏华,被告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春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甲诉称,2008年农历11月份,经他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谈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吕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吕某丙。婚后被告以在娘家文楼圩生活为主,只是生小孩才回原告家坐月。2013年开始,因对我和我家庭不满,完全离开我家庭和我,长住娘家或外出做工,直至现在。2013年末,我及我父母到被告娘家谈和,劝被告与我和好。但遭被告拿出一个记事簿翻开即的记录,一一算家婆的不是,被告母亲也破口大骂我父母,不欢而散。临近春节,被告提出离婚,并双双到了化州市民政局排队办理,因被告父亲电话劝双方不要冲动,考虑好才说。于是我考虑到已生两个女儿,被告父亲又如此规劝,便不离而罢。但被告仍然在娘家长住,我及我家人如何相劝,被告及其父亲只不时地传过来婚姻告急的语言。并放出要我给几多钱被告及其父母,就和我离婚。从2013年开始至今,已3年多,被告离开我及我家庭,经劝说也没有和好可能,我与被告三年多时间没有夫妻之实,感情已彻底破裂。特此,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吕某乙、吕某丙由我抚养。被告苏某辩称,一、原告诉状中反映的结婚经过及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二、起诉状中,反映的家庭成员关系情况曾经有矛盾是事实。但原因不在于我本身,而是原告的家庭成员蛮不讲理所造成,问题主要在于婆息关系上。三、家庭情况:婚姻期间,2013年家庭加层建房120平方,先从黎永森媒人公处借款5000元定火砖,后从夫妻共有财产存折里于2013年7月28日取款30000元建屋,建屋共出资35000元。四、由于建屋资金不足,原告于2013年10月1日从岳母手上领取借款10000元,当天存入存折,后在2013年12月18日取款6000元,归还黎永森媒人公处借款5000元。原告于2013年10月1日从岳母手上领取借款10000元至现在也未归还。五、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的,我请求:1、抚养女儿吕某乙,因为吕某乙吕某乙身体有病,更须要母亲的细心照顾,才有利于身体的康复。2、夫妻共有财产房屋折价处理,各人50%。3、处理原告于2013年10月1日从岳母亲手上领取的借款10000元债务。综上所述,我们夫妻之间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况且,现在子女年经还小,加上女儿吕某乙有病,需要医治,故请求人民法院成全,给予我们夫妻一个和好的机会,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11月份经他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吕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吕某丙。婚后由于被告与原告母亲婆媳关系紧张,造成原、被告产生矛盾。原告吕某甲于2010年5月16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苏某离婚,婚生女儿吕某乙、吕某丙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并已生育两个女儿,婚后由于被告与原告母亲婆媳关系紧张,造成原、被告夫妻产生矛盾,只要双方多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同为家庭、子女着想,双方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某甲与被告苏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甲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冠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