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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恢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李虹与李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虹,李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李虹,男,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李铖,男,198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虹依据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