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24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唐某甲、林某甲开设赌场、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24刑初258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甲,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8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6]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伟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6日开始,被告人唐某甲为牟取非法收入,在其位于惠来县隆江镇市美村的住宅中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作为赌具以赌“玛九”的方式聚众进行赌博。至同年4月17日,唐某甲在其住宅中��场设赌12天共24次,每场约20多人参赌,唐某甲从中“抽水”共550元。同年4月17日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与另一男子(另案处理)到唐某甲的住宅中,3人合伙做“庄家”,用扑克牌作为赌具以赌“玛九”的方式聚众进行赌博,共20多人参与赌博。当天23时许,惠来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唐某甲家中将唐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及参赌人员张某乙、郑凤枝、郑某甲、张某甲、唐某乙、胡某、魏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抓获归案,现场查获赌具扑克牌1副,赌资7370元,另一“庄家”及其他参赌人员则被逃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3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唐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2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开始,被告人唐某甲为牟取非法收入,在其位于惠来县隆江镇市美村的住宅中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作为赌具以赌“玛九”的方式聚众进行赌博。至同年4月17日,唐某甲在其住宅中开场设赌12天共24次,每场约20多人参赌,唐某甲从中“抽水”共550元。同年4月17日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与另一男子(另案处理)到唐某甲的住宅中,3人合伙做“庄家”,用扑克牌作为赌具以赌“玛九”的方式聚众进行赌博,共20多人参与赌博。当天23时许,惠来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唐某甲家中将唐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及参赌人员张某乙、郑凤枝、郑某甲、张某甲、唐某乙、胡某、魏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抓获归案,现场查获赌具扑克牌1副,赌资7370元,另一“庄家”及其他参赌人员则被逃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惠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惠来县公安局隆江派出所证实:2016年4月17日23时许,该所民警根据线索到惠来县隆江镇市美村唐某甲家抓获被告人唐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及参赌人员张某乙、郑凤枝、郑某甲、张某甲、唐某乙、胡某、魏某等人。3.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赌具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7370元。4.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照片经3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5.证人郑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郑证实2016年4月16日及被抓当晚,2次到唐某甲家二楼参与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唐某甲每次抽水为50元至100元不等,每次参赌人数约20多人。经混合辨认,郑某甲辨认出唐某甲是厝主,林某甲、林某乙是被抓当晚作“庄家”的人。6.证人郑某乙、唐某乙、张某甲、魏某、张某乙、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述证人分别证实有到唐某甲家二楼参与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唐某甲每次抽水为50元至100元不等,每次参赌人数约20多人。经混合辨认,郑某乙、唐某乙、张某甲、魏某、张某乙、胡某均辨认出唐某甲是厝主,林某甲、林某乙是被抓当晚作“庄家”的人。7.户籍证明。8.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唐某甲供述2016年清明节过后,她在其家中利用扑克牌作为赌具以赌“玛九”的方式招人进行赌博,每次赌博人数约20多人,每天抽水50元,共抽水550元。至同年4月17日晚被抓获。经混合辨认,唐某甲指认林某甲、林某乙是被抓当晚作“庄家”的人。9.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人分别供述2016年4月17日晚,2人到唐某甲的住宅中,与另一人合伙做“庄家”,用扑克牌作为赌具以赌“玛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共20多人参与赌博的经过情况。经混合辨认,林某甲、林某乙均辨认出唐某甲是厝主。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收入,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2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3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能当庭认罪。对3���告人均可予从轻处罚。3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经查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林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林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随案移送的赌资人民币737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南雄审 判 员 唐仲生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