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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育才支行与李忆竹、周兆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育才支行,李忆竹,周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育才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负责人洪奕俊。被执行人李忆竹。被执行人周兆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育才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忆竹、周兆龙[(2015)甬北商初字第0058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暂无法变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471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方晓亭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