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35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金纺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宝晟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金纺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宝晟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35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金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海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冯坚和。被执行人广州宝晟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大龙村昌平西街12号之4。法定代表人赵文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宝晟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广州宝晟服装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53797.77元及利息。因义务人广州宝晟服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金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3797.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35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祉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