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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行审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与江苏新光泵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江苏新光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291行审78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红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陶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苏新光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羊文英。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国土资罚字[2015]16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认为,自2015年5月13日起,被执行人江苏新光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公司)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在泰兴市虹桥镇如意组、四号组集体土地上实施厂房等设施建设,经勘测,被执行人新光公司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13113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15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仅缴纳了罚款,未按照处罚决定其余内容履行义务。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113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1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提交如下证据:1、被执行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左剑身份证及新光公司对左剑授权委托书;4、违法用地现场照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5、项目投资协议书;6、违法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违法用地平面图、违法用地位置图及测绘单位资质证、测绘人员资格证;7、虹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新光公司);8、立案呈批表、延期审批表;9、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0、违法案件审理记录;11、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12、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经审查查明,2015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新光公司作出泰国土资罚字[2015]160号行政处罚决定,查明:自2015年5月13日起,被执行人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占用泰兴市虹桥镇如意组、四号组集体土地实施厂房等设施建设。2015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巡查发现后立即责令停工,并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不顾劝阻,仍继续施工,至作出处罚决定时被执行人所建工程已基本竣工。经现场勘测,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13113平方米,对照虹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宗地地类为农用地,不符合虹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泰国土资罚告字[2015]16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泰国土资罚听字[2015]16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新光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113平方米集体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1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8884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仅缴纳罚款,未按处罚决定其余内容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泰国土资罚字[2015]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无损害被执行人新光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泰国土资罚字[2015]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113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1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之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剑峰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人民陪审员  周圣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