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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民终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北京阳光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北京趣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阳光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趣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八色谷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2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阳光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300号二层。法定代表人袁桂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袁长山。委托代理人侯伟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趣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院18号楼维亚大厦17楼1701-1707、1710-1720室。法定代表人韦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八色谷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井文化园8号东亿国际传媒产业园区二期C2号楼3层102室。法定代表人张宗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文杉。上诉人北京阳光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阳光绿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趣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趣拿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八色谷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八色谷旅行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知)初字第28778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阳光绿洲公司一审诉称:阳光绿洲公司于2003年8月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批准设立经营性网站,北京市工商局批准并备案的网站“北京旅游网”一直为阳光绿洲公司所有,符合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的知名度。今年阳光绿洲公司以“北京旅游网”的名义在趣拿公司交易平台上进行商户店铺注册时,被以该名称已被八色谷旅行社使用为由拒绝。八色谷旅行社冒用“北京旅游网”的名称注册了与阳光绿洲公司经营性质相同的票务网站。趣拿公司与八色谷旅行社的行为侵害了阳光绿洲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阳光绿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八色谷旅行社停止在趣拿公司的平台上以“北京旅游网”的名义经营,并承担公证费1880元及本案诉讼费。趣拿公司一审答辩称:八色谷旅行社使用“北京旅游网”是受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委托进行维护,网站不是八色谷旅行社所有。“北京旅游网”是通用名称,不具有专有性,不属于应该受保护的内容。趣拿公司作为技术服务平台提供者,在本案的纠纷解决前,不可能在平台上同时存在两个“北京旅游网”。综上,不同意阳光绿洲公司的诉讼请求。八色谷旅行社一审答辩称:八色谷旅行社使用“北京旅游网”是受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委托进行维护,网站不是八色谷旅行社所有。“北京旅游网”是通用名称,不具有专有性,不属于应该受保护的内容。综上,不同意阳光绿洲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22日,北京阳光绿洲旅行社成立,2012年6月27日,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阳光绿洲国际旅行社,2013年8月5日变更为现名,注册号110101003528763,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票务代理;销售日用品、文具用品、五金交电、建材。2013年4月25日,北京八色鼓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2014年7月31日,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名,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旅游信息咨询;销售工艺品;票务代理(不含航空机票销售代理)。2003年8月25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出具《关于同意北京阳光绿洲旅行社经营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批复》,同意该公司在北京设立2个网站从事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证030458号”,网站名称中国旅游网(中华旅游网、环球旅游网)、北京旅游网(京郊旅游网、北京旅行社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2014年4月11日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显示,经营许可证编号为京I**证030458号,经营单位为阳光绿洲公司,网站名称包括北京旅游网、温泉网、搜游网、京郊旅游网、北京周边旅游网、北京票务网、北京订房网、环球旅游网、北京市旅游网、北京温泉网、首都旅游在线、首都旅行网、北京生活、首都旅游网、北京订房中心、首都旅游信息网、北京旅游集散中心、北京旅游资讯网、北京机票网、神州旅游网等。阳光绿洲公司提交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显示,北京旅游网(www.bjlyw.com)的所有者为北京阳光绿洲旅行社,注册号110101003528763(1-1),主营国内旅游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该网站于2004年12月19日备案。阳光绿洲公司主张该公司在先使用“北京旅游网”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6年中国优秀旅游网站名牌,内容为:2006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评选北京旅游网(www.bjlyw.com)为“中国十大优秀旅行社网站”。2、北京青年报旅游版等稿样、广告。广告内容为阳光绿洲公司提供的旅游线路、价格等服务信息,上方标有“北京旅游网北京阳光绿洲旅行社总社北京旅游网(www.bjlyw.com)欢迎上网查询线路”等内容。北京青年报旅游版内容均为各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3、网页打印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阳光绿洲公司曾通过百度推广进行宣传并支付了费用,相关关键词包括“bj-ticketworld”、“中国旅游网”、“zglyw”、“北京旅游网88”、“北京旅游网”、“北京旅游网888”。(2)百度百科中对“北京旅游网”词条显示,北京旅游网创建于2000年,旗下拥有阳光绿洲旅行社。是一家集游、食、住、行、乐多位一体的京城最大旅游门户网站……网站简介中提及,北京旅途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途在线公司)致力于旅游电子商务和互联网营销的传播和推广,全力打造北京旅游门户网站-北京旅游网。该词条内容右侧均提供有“编辑”选项。(3)“北京旅游网”(www.bjlyw.com)网站显示,网站内容均与旅游及相关行业有关。网站设置了“北京旅游、周边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票务商城、团队旅游”等栏目,主要内容是相关旅游线路及价格。4、发票复印件,内容为阳光绿洲公司于2003年至2005年向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支付了广告费、技术服务费等款项。一审中,阳光绿洲公司主张八色谷旅行社冒用“北京旅游网”名称,并提交了(2015)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6284号公证书。公证书主要内容如下:登录“去哪儿网”网站,点击“门票”栏目,在搜索栏输入“故宫”进行搜索,页面显示故宫的简介及相关门票的价格;点击“查看景点”,显示故宫的图片、简介、位置、天气、价格等信息;其中图片下方“门票预定”项下预定网站信息中列出了“北京旅游网”等3家预订网站,点击“北京旅游网”后方“预订”键,显示出“北京旅游网”(www.visitbeijing.com.cn)的标识、网址、电话等信息,并有相关门票的日期、单价及游客所需填写的需求信息、身份信息栏,供应商信息显示北京旅游网及八色谷旅行社的相关信息。阳光绿洲公司支付了公证费1880元。八色谷旅行社、趣拿公司不同意阳光绿洲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页打印件,该系统显示网站名称为“北京旅游网”的网站共有13家,主办单位包括阳光绿洲公司及北京市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信息中心,www.visitbeijing.com.cn,京I**备13021917号-1)。阳光绿洲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上述网站只有该公司取得了经营性许可证,且认为本案不涉及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信息中心。该公司还提交了上述相关网站打印件,主张其他网站都没使用“北京旅游网”进行经营。根据该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除涉案网站外,至少有两家名称为“北京旅游网”的网站中出现了“北京旅游网”字样。如网址为(www.177bj.com)的网站首页上部左侧显示“北青旅游网”,右侧显示“北京旅游网”,网站内容与旅游业务有关;网址为(www.wuku.cn)网站首页最上端显示“您好,欢迎来到北京旅行社北京国际旅行社北京旅游网!”下方有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名称,网站内容与旅游业务有关。2、“北京旅游网”(www.visitbeijing.com.cn)的网页打印件,主页显示“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官网”,并设置了“周末度假、电子商城、景点大全、线路攻略、特色酒店、北京老字号、政务查询、朝阳旅游、京津冀旅游”等栏目,主要内容是相关旅游信息的介绍。其中“关于我们”栏目介绍,“北京旅游网”是受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委托,北京市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的公益性网站,负责“北京旅游网”的建设和管理……3、通知。2014年3月19日,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信息中心发出《关于做好北京旅游网电子商务运营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北京旅游网(www.visitbeijing.com.cn)是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共服务的官方网站,其宗旨是向游客展示北京旅游环境,提供优质旅游服务,宣传旅游企业,树立政府形象。为了做好北京旅游网的建设与运营工作,更好地为北京市民和来京游客提供旅游信息和服务,规范旅游产品在线预订服务流程,由北京旅游网及其电子商务开发与运营商,即北京爱知世元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八色谷旅行社与各单位联系,开展旅游产品和资源合作洽谈工作。另查,2013年7月8日,趣拿公司与八色谷旅行社签订《北京旅游网旅游度假产品服务协议》,投放网站名称为“北京旅游网”。2014年8月19日,趣拿公司与阳光绿洲公司签订《门票产品技术平台服务协议》,投放网站名称为“中国旅游网票务”。阳光绿洲公司主张趣拿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协议。上述事实,有阳光绿洲公司提交的许可证、批复文件、备案信息、名牌、服务协议、网页打印件、报刊复印件、发票、公证书,八色谷旅行社提交的通知、网页打印件,趣拿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服务协议及一审法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阳光绿洲公司与八色谷旅行社均从事与旅游相关的服务,双方之间存在着竞争利益冲突,具有竞争关系。阳光绿洲公司主张八色谷旅行社冒用该公司知名的“北京旅游网”的名称进行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对阳光绿洲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理由如下:1、阳光绿洲公司主张涉案的“北京旅游网”网站系其知名产品。一审法院认为,阳光绿洲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旅游行业的相关服务,该公司运营的涉案网站亦作为宣传、推介本公司旅游服务、产品的平台。根据阳光绿洲公司提交的证据,该公司取得的涉案经营许可证对应了众多的网站名称,该公司对其旅游服务、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推广时,亦使用了多个不同的网站名称。阳光绿洲公司提交的百度百科内容与阳光绿洲公司实际并不完全一致,出现了网站成立时间早于该公司成立时间等情况,且该百科内容可进行编辑,故不能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充足有效证据。阳光绿洲公司提交的名牌的权威性、真实性无法判断。故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2、阳光绿洲公司主张的网站名称“北京旅游网”,其中“北京”是地名,“旅游”是服务的内容,“网”是网站简称,不具有区别服务提供者的显著特征。根据八色谷旅行社提交的证据,有多家网站使用“北京旅游网”作为网站名称,阳光绿洲公司主张侵权的“北京旅游网”亦系案外人备案的网站名称,该网站系相关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网站,八色谷旅行社系受委托参与运营。阳光绿洲公司在知晓上述事实的情况下,明确表示本案与案外人无关,仅要求八色谷旅行社停止在趣拿公司的平台上以“北京旅游网”的名义经营。阳光绿洲公司在经营涉案网站时,亦同时或交替使用不同的网站名称。故一审法院认定“北京旅游网”不是阳光绿洲公司网站的特有名称。综上所述,八色谷旅行社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趣拿公司通过其经营的平台为八色谷旅行社提供服务亦无不妥。阳光绿洲公司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北京阳光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阳光绿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违背基本事实,作出判决错误,理由如下:1、一审判决书认可上诉人与八色谷旅行社存在竞争利益冲突,但又用有明显瑕疵的理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求,上诉人表示不能接受。2、上诉人早在2003年8月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批准设立的经营性网站,并通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备案的“北京旅游网”至今一直为原告所有,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构成事实上的注册在先,使用在先的要件。八色谷旅行社于2013年成立,对比其成立日期与被上诉人ICP许可证的批准日期就可以认定其仿冒性质。3、在知名度方面,上诉人经过12年不间断的宣传推广,在时间和空间上自然形成了有一定知名度的声誉,否则不会有众多的旅行社同行仿冒上诉人的网站名称。4、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百度百科的截图不是有效证据,理由是百度百科内容可以自行编辑,依据是网站成立日期早于上诉人公司成立日期不符合实际。但这恰恰说明上诉人没有自行编辑更没有杜撰,应属百度百科的笔误。5、一审法院认为八色谷旅行社系受委托参与运营,涉案网站“北京旅游网”系相关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网站,且上诉人知情并认可两者无关。事实上两者确实不是同一主体,八色谷旅行社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显然是一审法院的曲解。6、上诉人在本案中提出的关键问题被一审法院忽视,即经营性网站与非经营性网站的法律地位根本不同,是许可和备案的区别,非经营性网站不得从事互联网业务。7、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经营“北京旅游网”时亦同时使用不同的网站名称,故认定“北京旅游网”不是上诉人公司网站的特有名称。这更是不能成立的苛责,上诉人注册了许多网站名称,但使用最多最频繁的肯定是北京旅游网,日常业务实践上选择使用什么网站名称来推广自己的产品是上诉人的权利,这不能因此反而成为不利于上诉人的理由。综上,阳光绿洲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八色谷旅行社答辩称:我公司在开展旅游业务时花了千万费用推广,我公司是在电商平台销售。八色谷旅行社是经过去哪儿网经营的。北京旅游网是一通用名称,不具有专有性,不属于应该受保护的内容。被上诉人趣拿公司答辩称: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北京旅游网”的在先使用。趣拿公司作为经营平台,不允许有两个同性质的平台在一起。八色谷旅行社首先和我们合作,使用的是北京旅游网,后来阳光绿洲公司要和我们签订协议,我公司告诉他们不可以用,怕消费者混淆不能有两个主体使用。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阳光绿洲公司与八色谷旅行社均从事与旅游相关的服务,双方之间存在着竞争利益冲突,具有竞争关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八色谷旅行社是否冒用阳光绿洲公司知名的“北京旅游网”的名称进行经营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关于知名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阳光绿洲公司取得的涉案经营许可证对应了众多的网站名称,该公司对其旅游服务、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推广时,亦使用了多个不同的网站名称,而“北京旅游网”的网站名称亦对应多家主办单位,故阳光绿洲公司与“北京旅游网”之间并未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阳光绿洲公司提交的报纸稿样、广告不多,且形成时间大部分早于2003年,发票复印件形成时间位于2003年至2005年,不能证明阳光绿洲公司的“北京旅游网”具有且至本案争议时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阳光绿洲公司提交的百度百科证据材料,由于百度百科内容可由网友自行编辑,客观性较弱,且内容存在由阳光绿洲公司经营的“北京旅游网”网站成立时间早于阳光绿洲公司成立时间的矛盾之处,故该份证据材料难以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妥。阳光绿洲公司提交的2006年“中国十大优秀旅行社网站”名牌,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权威性不予认可,故其无法证明“北京旅游网”的知名度,亦无法证明至本案争议时“北京旅游网”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认定阳光绿洲公司的“北京旅游网”网站系知名商品。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特有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名称”,应当具有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就阳光绿洲公司主张权利的“北京旅游网”而言,其中“北京”是地名,“旅游”是服务的内容,“网”是网站简称,上述词汇组合成“北京旅游网”这一名称,亦属于描述性词汇,“北京旅游网”作为网站名称没有独特性,亦不具有区别服务提供者的显著特征。在案证据显示,有多家网站使用“北京旅游网”作为网站名称。阳光绿洲公司在经营涉案网站时,亦同时或交替使用不同的网站名称。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北京旅游网”不是阳光绿洲公司网站的特有名称,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八色谷旅行社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趣拿公司通过其经营的平台为八色谷旅行社提供服务亦无不妥。阳光绿洲公司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阳光绿洲公司主张构成侵权的“北京旅游网”系由本案案外人备案的网站名称,该网站系相关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网站,八色谷旅行社系受委托参与运营。由于本案判定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仿冒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阳光绿洲公司如认为八色谷旅行社在趣拿公司的平台上以“北京旅游网”名义开展经营违反了非经营性网站不得从事互联网业务的相关行政规定,从而要求八色谷旅行社停止相关经营行为,可通过其他途径反映其诉求。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阳光绿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阳光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阳光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明审 判 员  江建中审 判 员  卓 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仁婧书 记 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