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南通铭烽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铭烽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弗朗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铭烽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白蒲镇工业产业集中区内)。法定代表人:邵亚琴,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丘睿源,总经理。原审第三人:重庆弗朗西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勇,经理。上诉人南通铭烽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4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有误,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的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讼争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的《订购契约书》第十五条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中约定,“……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涉讼解决…,本合同签订于重庆市渝北区”,该约定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