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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黄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91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黄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区南桥镇古华新村XXX号XXX室内,由被告人黄某某招揽赌客并提供场地,由被告人张某甲提供“百家乐”网络赌博网账号密码并从中抽头渔利,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2016年4月5日14时许,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参赌人员4名及赌资人民币4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张某甲、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孙某某、唐甲、唐某乙、张某乙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计算机一只、现金人民币四千一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士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