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5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谢志雄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5450号原告谢志雄,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林育辉,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黄金坤,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志雄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就本案纠纷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雅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