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爱尚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宿州市爱尚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民初64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组织机构代码39744025-7。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思嘉,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江平,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爱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两淮北关新城宿州商厦0100室,组织机构代码06247939-5。法定代表人:孙东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嘉庚,该公司职工。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天公司)与被告宿州市爱尚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尚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奥、代理审判员梁化成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江平,被告爱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嘉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浩天公司起诉称: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人公司)对《你是我的玫瑰花》、《小眼睛的姑娘》、《家在东北》、《两只蝴蝶》、《宝贝》、《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爱走远》、《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给爱人的倾诉》、《幸福是什么》、《幸福誓言》、《笑容》、《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当雪花爱上梅花》、《放心宝贝》、《一间小屋》、《鸟巢》、《洗洗睡》、《一天》、《爱情乞丐》、《谁是谁的谁》、《心醉》、《七仙女》、《一错再错》、《爱溜溜》、《不要气身体》、《你不配》、《小白脸》、《公主》、《寂寞》、《其实我很在乎你(车静子)》、《yesterday》、《千千吻》、《追求》、《负心人》、《傻瓜》、《龙》、《站着坐着都想你》、《纤夫的梦》、《和我一起走好吗》、《笑傲江湖》、《一夜之间》、《纤夫四季调》、《让泪化作相思雨》、《陪君醉笑三千场》、《混了31年》、《遇见》、《妈妈》、《乞爱者》、《我是一只猫》、《想你的时候你是否会想起我》、《那滋味》、《房子》、《我爱的姑娘你最美》、《爱情小偷》、《你是我的好朋友》、《爱大了,受伤了》、《愤怒的情人》、《人一旦变了心》等87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浩天公司经鸟人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音乐音乐电视作品《追求》在安徽省(合肥市除外)内的排他专属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许可第三方以卡拉OK的方式使用,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爱尚公司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在未取得相关授权的前提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浩天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1、被告爱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上述87首音乐电视作品从其点播系统中国删除;2、被告爱尚公司赔偿原告浩天公司经济损失87000元及浩天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185.43元(公证费1950元,KTV包厢费88元,差旅费147.43元),共计89185.43元;3、爱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爱尚公司当庭答辩称:1、浩天公司并未举证鸟人公司是否对诉争作品享有著作权。即使鸟人公司享有著作权,亦仅系对MTV享有著作权,如果歌曲承载的客体不是MTV即不构成侵权。2、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浩天公司并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具有集体管理职能。故,请求驳回浩天公司的诉讼请求。浩天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了以下证据:证据1、浩天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爱尚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单,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状况;证据2、《好歌天天唱》专辑,证明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为鸟人公司;证据3、《音像著作权合同》,证明浩天公司取得了鸟人公司的相关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证据4、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2016)民证民字第516号公证书,证明爱尚公司的侵权事实;证据5、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发票,证明浩天公司为维权支出了合理费用。爱尚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恰能证明浩天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不能作为鸟人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法定著作权证据应为著作权登记证书。该专辑是否得到歌曲词作者及表演者的授权不清楚,不能证明浩天公司享有相关权利;对证据3、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4、因爱尚公司已经关闭停止营业,故无法核实浩天公司举证的光盘所涉音乐视频与爱尚公司点歌系统中的音乐视频是否一致;对证据5,因浩天公司无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故该费用应由浩天公司自行承担。费用亦不具有真实性。爱尚公司未举证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因双方当事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浩天公司与爱尚公司的主体状况,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对证据2,因《好歌天天唱》上注明了著作权人为鸟人公司,故本院认定该份证据的著作权人为鸟人公司;对证据3,因该份合同加盖了鸟人公司与浩天公司的印章,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4,该份证据系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文书,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但爱尚公司点歌系统中的音乐视频与浩天公司举证的光盘相应音乐视频是否完全一致则需核对认定。根据公证机关制作的录像显示,《永恒的信念》中的画面系对已有视频画面片断剪辑而成,不具备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即该视频并非作品,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另,《纤夫的梦》在播放结尾注明该作品系北京电视艺术中心音像出版社提供版权,该音乐视频的著作权不属于鸟人公司。其余85个音乐视频与浩天公司举证作品的表演者、音源、画面内容完全一致。对证据5,因浩天公司举证的费用票据系因系列案件共同支出,故该费用应综合系列案件数量及实际支出费用状况综合酌定。经审理查明:《好歌天天唱》是由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的鸟人群星畅销金曲原人原唱卡拉OK全集合,ISBN号为9787881024684,收录了浩天公司起诉的《你是我的玫瑰花》、《小眼睛的姑娘》、《家在东北》、《两只蝴蝶》、《宝贝》、《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爱走远》、《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给爱人的倾诉》、《幸福是什么》、《幸福誓言》、《笑容》、《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当雪花爱上梅花》、《放心宝贝》、《一间小屋》、《鸟巢》、《洗洗睡》、《一天》、《爱情乞丐》、《谁是谁的谁》、《心醉》、《七仙女》、《一错再错》、《爱溜溜》、《不要气身体》、《你不配》、《小白脸》、《公主》、《寂寞》、《其实我很在乎你(车静子)》、《yesterday》、《千千吻》、《追求》、《负心人》、《傻瓜》、《龙》、《站着坐着都想你》、《纤夫的梦》、《和我一起走好吗》、《笑傲江湖》、《一夜之间》、《纤夫四季调》、《让泪化作相思雨》、《陪君醉笑三千场》、《混了31年》、《遇见》、《妈妈》、《乞爱者》、《我是一只猫》、《想你的时候你是否会想起我》、《那滋味》、《房子》、《我爱的姑娘你最美》、《爱情小偷》、《你是我的好朋友》、《爱大了,受伤了》、《愤怒的情人》、《人一旦变了心》等87首音乐电视作品。2015年6月17日,浩天公司与鸟人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合同》。第二条约定“1、鸟人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安徽省地区(合肥市除外)的放映权的一切权利授权给浩天公司,以便上述权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浩天公司行使。上述权利在本合同有效内完全由浩天公司行使。2、在行使上述权利范围内,浩天公司享有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调查取证、提起民事诉讼、刑事告诉及行政诉讼等方式,并不限于向本合同签订前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主张权利的权利”。第八条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申请人浩天公司委托郑华,向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申请对宿州市部分歌厅未经许可授权使用其公司拥有权利的卡拉OK伴唱歌曲作品以现场录像的方式进行现场保全证据公证。2016年3月4日12时10分,该公证处指派公证员郅胜华、李春玲会同申请人的代理人郑华来到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一路“爱尚”,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KTV二楼X03房间。12时25分,郑华在该房间内歌曲点播机上依次点播了上述87首涉案歌曲。于路路对以上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现场全程录像。之后刻成光盘,整个录像过程于18时40分结束。消费结束后,郑华获得盖有“爱尚公司发票专用章”印章的机打发票一张。公证人员对该店门头、收据进行了拍照。所刻制光盘由公证人员封存后交申请人保管。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出具(2016)民证民字第516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记载并证明公证书所附发票及该店门头与实际情况相符。审理中,本院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的光盘,启封前光盘封存完整。打开后,内含标有“宿州市爱尚”字样的光盘一张。根据公证机关制作的录像显示,《永恒的信念》中的画面系对已有视频画面片断剪辑而成。《纤夫的梦》在播放结尾注明该作品系北京电视艺术中心音像出版社提供版权。其余85个音乐视频与浩天公司举证作品的表演者、音源、画面内容完全一致。另查明:(一)根据浩天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显示,浩天公司的机构类型为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为版权代理。爱尚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16日。爱尚公司述称其公司有包厢32个,经营除第一年有利润外,之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现爱尚公司已经关闭。(二)浩天公司因本案支出了服务费88元,公证费1950元。另支出了餐饮、住宿等费用。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浩天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继而判断浩天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本院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由此,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专属于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另,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故,上述四项活动应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基本管理活动。因此,判断浩天公司能否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的关键即为浩天公司依照《音像著作权合同》约定进行的相关活动是否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集体管理活动实质相同。若二者实质相同,因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专属于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则浩天公司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若二者具有本质的不同,则浩天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案已查明,《音像著作权合同》第二条1项约定了鸟人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在安徽省地区(合肥市除外)的放映权的一切权利授权给浩天公司。按照通常理解,浩天公司获得该项授权后,必然会与使用者订立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亦即浩天公司依照《音像著作权合同》的约定,实质上可享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一)、(二)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专属权利。另根据《音像著作权合同》第二条2项的规定,浩天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而该项约定又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四)项所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专属权利实质一致。故,本案中,浩天公司虽然形式上有鸟人公司的相关授权并进行相关活动,但浩天公司据此享有的这些权利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内容性质相同。另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而根据已查明事实,浩天公司系企业法人,并非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故,浩天公司依照上述约定从事相关活动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团管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故,浩天公司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综上,浩天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29元,由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 青审 判 员 张 奥代理审判员 梁化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第六条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