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罗小勇与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小勇,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罗小勇(一审原告)。被申请人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27号605、606室。法定代表人肖汉华。再审申请人罗小勇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8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小勇申请再审提出以下观点:1、(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848号已有新的证据,对原判决审判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进行了否定,已足以推翻原判决。2、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原审法官认定的事实缺乏基本的证据证明。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系2015年12月13日收到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即农公开(质)[2015]67号,该答复书表述为“……为使绿色食品标准中‘莲子心’的表述更明确,《绿色食品代用茶》标准已列入2015年农业行业标准修订计划,将尽快修改完善”。从上述表述说明原审判决时所依据的《绿色食品代用茶》尚在有效使用中,在农业部未完善药典或相关的标准前,依据现标准及规定认定莲子心属药食同源物并无不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以“有新证据对原判决所依据的证据进行了否定,已足以推翻原判决及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缺乏基本的证据证明”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请求,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罗小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小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 玲审 判 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李业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利莎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