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邓文广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三巷股份合作经济社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广,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三巷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1251号原告邓文广,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413。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三巷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负责人陈家明。委托代理人陈伟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诉被告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1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面积为二十五亩,承包费13800元/年,承包期为五年,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承包期间发现面积只有17亩,后经丈量核实,提出退回多交的承包款22080元,但被告拒不支付。请求判令被告:一、退回多收的承包款22080元及利息1000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供了鱼塘投包合同、实丈量草图、承包合同、第四期有偿承包投包方案、证明人证明、凭证(退多收按金)各一份作证。被告辩称,涉案鱼塘开投时是按个数开投的,不是以面积开投的,面积是沿用而来,且面积也仅是为日后鱼塘被征收时的参考依据,并不作为计算鱼塘面积的实际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期满,原告在鱼塘重新测量才提出要求退还多交的承包款,无理。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供了下列证据:三巷股份合作社第四期有偿承包投包方案事实证明一份、2009年11月的鱼塘投包合同十份、2014年11月的三巷村鱼塘承包合同一份作证。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3日,原告邓文广参加了被告组织的鱼塘现场公开投包,在对位于深水滘(土名)鱼塘用写暗标方式投包时,原告出暗标价每年承包款13800元中标,双方在现场签订了合同。之后,在2010年起至2014年12日31日承包期内原告进行承包,合同己履行完毕。2014年11月被告对该鱼塘重新发包,2015年1月7日,该鱼塘经实丈量面积为17亩。本院认为,原告认为其承包的鱼塘事实上不是25亩面积,而要求发包方退回多付的承包款,致双方纠纷发生。从公开投标的事实分析,被告发包时组织到现场,标的物对所有出标人是公开的。原告亲临现场,对承包的标的物状况是了解的,其出标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承包鱼塘一口,合同上标注的鱼塘面积对承包价无直接影响。从合同履行情况分析,承包期内双方无争议。综上,原告起诉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文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宏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东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