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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3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谢林杰、李晓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谢林杰,李晓娇,吴江市瀚利源纺织有限公司,谢时利,陈美鲜,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陈利忠,陈招芬,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谢时顺,苏州创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33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负责人钮中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林杰,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78********,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皋乡蓬一村。被执行人李晓娇,女,1978年3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78********,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皋乡下家岙村***号。被执行人吴江市瀚利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谢林杰,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谢时利。被执行人陈美鲜,女,1970年2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70********,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雪山路中央花苑*幢***室。被执行人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谢时利,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利忠。被执行人陈招芬。被执行人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谢益利,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谢时顺。被执行人苏州创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谢松林,该××总经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被告谢林杰、李晓娇、吴江市瀚利源纺织有限公司、谢时利、陈美鲜、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陈利忠、陈招芬、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谢时顺、苏州创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0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规定:一、被告谢林杰、李晓娇应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2468913.66元并偿付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1月13日起的利息为17926.99元,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468913.66元按年利率8.1%计算,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468913.66元按年利率12.15%计算),以上合计款项,由被告谢林杰、李晓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谢林杰、李晓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60336元。三、被告吴江市瀚利源纺织有限公司、谢时利、陈美鲜、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陈利忠、陈招芬、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谢时顺、苏州创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谢林杰、李晓娇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1元,由被告谢林杰、李晓娇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吴江市瀚利源纺织有限公司、谢时利、陈美鲜、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陈利忠、陈招芬、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谢时顺、苏州创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谢林杰、李晓娇给付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期,因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73929.12元,执行费用29139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一、查封被执行人谢时利、陈美鲜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东方花园2幢06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2015203)、东方花园2幢07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2015202)、东方花园25幢35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2015069)、东方花园25幢30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2015068)、东方花园31幢东三区07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2015001)、东方丝绸市场三分场(商城)一区房产(所有权证号:盛泽02007795);二、查封被执行人谢时顺、吴美娟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花园36幢××号房产(所有权证号:02029263)、东方花园32幢东三区11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2028036)、盛泽镇西环路西侧(林桑场)房产(所有权证号:盛泽02007879)、谢时顺名下位于盛泽镇盛泽西环路西侧(林桑场)房产(所有权证号:盛泽02007687)、工厂街西白洋西环路西侧房产(所有权证号:盛泽02000665)、盛泽东方丝绸市场三分场(商城)八区房产(所有权证号:盛泽02007797);三、查封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地产。另查,上述房产由本院另案处置中,待财产处置完毕后有剩余款项,本案可参与分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谢林杰、李晓娇、吴江市瀚利源纺织有限公司、谢时利、陈美鲜、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陈利忠、陈招芬、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谢时顺、苏州创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上述财产处理周期较长,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上述财产处置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车辆、房产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财产另案处置中。因上述财产处理周期较长,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上述财产处置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029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沈 平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