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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字第8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徐海东与周建红、王健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东,周建红,王健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字第8904号原告徐海东。委托代理人赵亮,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红。被告王健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朝阳中路349号。代表人王群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海松,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东与被告周建红、王健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海东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建红起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建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东撤回对被告周建红起诉。审判员  王加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明莉 更多数据: